第一条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平稳运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持续发展,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等有关规定,根据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度第一次会议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轮候制(以下简称“发放轮候制”)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办理完抵押(预抵押)手续并已生成委托合同批次的贷款,根据资金供需状况,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发放的制度。
第三条发放轮候制实行期间,正常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受理、核准时限按承诺时限办结,放款环节实行轮候。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进入发放环节后,分别按照购买首套再交易住房、首套新建房、二套再交易住房、二套新建房贷款委托合同生成先后顺序进行轮候。
第五条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正常拨付的基础上,每期放贷资金根据资金存量情况确定。贷款按照轮候顺序进行发放,原则上6个月内完成发放。
第七条贷款发放轮候制,为阶段性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实施,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90%以上时,启动贷款轮候制;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降为90%以下,恢复原来即时发放的政策(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每月初在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进行公告,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应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本办法由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3月30日印发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轮候制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平稳运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持续发展,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轮候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政策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资金使用率逐年提高,截止2021年2月底,个贷率已超过96%,连续26个月资金净流出,资金供求矛盾非常突出,流动性风险持续加大。为最大限度满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保障住房公积金业务正常运转,需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制,缓解中心资金压力,保持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7号)第6条:“建立住房公积金预警制度。为保障资金安全,防范各类资金风险,对个贷率超过90%、连续3个月资金净流出的设区市给与警示”,要求个贷率较高的地市要严格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保持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度第一次会议纪要》。
三、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贷款发放轮候制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轮候制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办理完抵押(预抵押)手续并已生成委托合同批次的贷款,根据资金供需状况,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发放的制度。
(二)轮候期间的工作安排
发放轮候制实行期间,不影响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正常受理审批。贷款发放进入轮候排序后,原则上6个月内完成发放。
(三)轮候原则
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正常拨付的基础上,对已符合放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人,按照首套再交易住房(二手房)、首套新建房(一手房)、二套再交易住房(二手房)、二套新建房(一手房)的次序进行分批、分次发放,排序在前的优先放款。
(四)轮候启动和终止
贷款发放轮候制,为阶段性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实施以及对社会公告。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90%以上时,启动贷款轮候制;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降为90%以下,恢复原来即时发放的政策。
(五)轮候顺序公开透明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30日